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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新加坡早年低價收地 為民解決居住問題

  圖:新加坡政府能以低價收購土地,建成組屋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

發展局今年5月公布優化政府收地清拆補償安排,把「特惠分區補償制度」由以往的4個級別合併為2級,以「發展用途」及「非發展用途」劃分,第一級別「發展用途」適用於發展用途所需的土地,例如新發展區、房屋、經濟發展用途以及相關公共設施,屬第一級別的農地補償呎價,由每呎1320元提高至1510元;屋地由每呎2583元提高至2995元(根據地契是否容許構築物來劃分農地或屋地);第二級別的補償額為第一級別的一半;預計優化後的補償額最多增60%,並降低棕地業務經營者申領賠償的營業門檻由以往的7年縮短至2年,及取消面積上限,以望減低收地時的反對阻力,但未來5年政府的收地成本會升約63億元。

沒有地主可從土地升值中得益

而新加坡政府在前總理李光耀時,實行將土地國有化,密密收地。1966年新加坡政府通過《土地徵收法案》(Land Acquistion Act),賦予新加坡政府權力收地,當時李光耀強調沒有私人地主可以從政府開發得利,時任法務部長Barker重申同一原則:「沒有任何私人地主可以從政府的支出中得到土地升值的好處」,因而就算土地價值不斷上漲,新加坡政府已將土地收購價定死在1973年的市場價,其後每幾年翻新一次,包括1986年、1992年,及1995年,直至2007年才廢除了固定收購價格,但新加坡政府已由1960年政府持有全國44%土地,到2007年已持有全國九成土地。

由於新加坡政府早期能以低價收購大量土地,遂以更多資源安置受影響居民及作業者,包括清拆貧民窟,居民可以「一房換一房」,用政府新建組屋來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至於棕地作業的租戶及業權人,政府發放特惠金,把同類作業如修車場、食品工廠等,重置到新建的多層樓宇,附設共同需要的共用設施、為重置業務經營者作出長遠規劃,提供特惠租賃及購買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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