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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囚犯減刑是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梁 斌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反中亂港組織變本加厲進行攻擊和抹黑。近日,「香港觀察」創辦人羅傑斯更是接連就香港一宗囚犯減刑事件大作文章,甚至以所謂的「追溯力」問題誤導公眾、瘋狂攻擊特區政府。必須指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囚人士是否能獲減刑,並非一項「絕對權利」,而是行政機關行使的「酌情權」,更何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重罪。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人等不會危害國安,否則不得減刑,是通行的國際慣例。

英國BBC日前刊出一篇題為「香港『23條』與國安法:新條例下『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遭拒減刑」的極具誤導性報道:反華組織「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也發表所謂的聲明,聲稱對目睹可能是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首宗量刑決定「深感擔憂」,又指「現僅僅在48小時後就見到追溯情況,這對持續在香港及海外和平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港人構成嚴重風險」,云云。

BBC向來有其著名「陰間濾鏡」,醜化、抹黑報道對象,並非個例。但此次報道已非「濾鏡」如此簡單,而是刻意的誤導。而羅傑斯收受政治資金,以反華為職志,其言論也是極盡抹黑、誤導之能事。但上述二者的論調,其實是犯了最簡單的事實性錯誤。

首先,根本沒有「提前獲釋的絕對權利」。無論是在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任何准予囚犯提早釋放的「酌情權」,是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且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

更重要的是,香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例如,已經解散的亂港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因違反香港國安法被判囚43個月,2023年6月初獲提前釋放後,以赴日旅遊之名,違反監管令,並離港潛逃英國,並大肆從事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完全必要的。

其次,根本無關「追溯力」問題。既然在囚人士並沒有必然的「提前獲釋」權利,那麼,又何來「追溯力」?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且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條例生效前或後判處的;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也沒有增加囚犯被判處的刑期,而且不適用於已獲提早釋放的囚犯,因此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更何況,此次涉及的馬俊文事件,其不獲提前釋放的決定,也是在維護國安條例通過後作出的,並沒有出現「已獲釋放後,又被拒絕」的情況。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眾,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夠提早獲釋,施加較為嚴格的限制,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有關安排並沒有改變法庭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作出的判刑,因此也不存在所謂「變相加刑」的問題。

英國BBC和羅傑斯的報道和言論,缺乏對事實的基本尊重,以「有罪推論」去看待香港的法律,這是極其可笑的。正如特區政府發言人所指出的:BBC引述反華組織對香港特區指控的同時,完全漠視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就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假釋」的規定,這完全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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