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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香港監察」為謀私利不擇手段\陳凱文

日前,英國反華組織「香港監察」發表簡報,稱特區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令居英港人受到所謂的「跨國鎮壓」,為了向國際社會傳遞「23條立法嚴重違反香港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的信息,叫囂英國政府制裁行政長官李家超、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

任何一個不懷政治偏見的人,都會發現「香港監察」指維護國安條例有違國際法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腳。先說英國過去經常拿來說事的《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根據《聯合聲明》第三(十三)款:「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

換言之,特區政府按基本法的規定行事,其實就等於是中方在履行《聯合聲明》中所宣示的對港政策方針。在此情況之下,基本法早在1990年通過之時,已於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英方當時不但知悉,而且並沒提出任何質疑。如今,特區政府訂立維護國安條例,不過是在履行上述規定,又何來違反《聯合聲明》之理?

「制裁」才是無視國際法

說到這裏,肯定又會有人祭出《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並指《聯合聲明》附件一(十三)款曾經明言:《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可是《公約》在保障言論、結社、和平集會以及其他自由之餘,亦准予締約方可為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寧、公共衞生與風化之所需,以立法的形式施加部分限制,可見特區政府制定維護國安條例,根本不可能違背《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定。

另一方面,既然有人要談到國際法,便不得不提聯合國大會於1965年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當中的第一款規定:「任何國家,不論為任何理由,均無權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之內政、外交」,第二款又規定:「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脅迫他國,以謀自該國獲得主權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意味着「香港監察」公然教唆英國政府制裁特區政府官員,才是真正的無視國際法。

然則,「香港監察」的成員難道會不知道,自己對於特區政府的指控,根本是站不住腳嗎?大家若對時政新聞稍有注意,便會知道「香港監察」創辦人兼行政總監羅傑斯,從政之始已透過鼓吹英國干預東亞各國事務,以便將自己打扮成鷹派。直至2014年香港爆發非法「佔中」之後,羅傑斯意圖跟亂港組織勾連,並且夥同其他英國極端政客,成立了所謂的「香港監察」,焦點亦轉為慫慂英國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關心」不過是政治計算

正因如此,「香港監察」的成員可能比誰都清楚,自己是在無理取鬧,只是從他們自身政治利益的角度而言,所謂的反華不過是選舉語言。簡而言之,這幫人就跟某些國家的極端政客一樣,需要定期發表一些妖魔化中國的言論,並且提出一些對華強硬的主張,藉此激起其本國國民視中國為假想敵之餘,樹起自己的人設,以便未來可以借助這樣的輿論生態,增加自己的選舉勝算。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這幫鷹派政客其實心裏明白,中央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堅定,決不會因為他國施壓而動搖,羅傑斯甚至在訪問中承認,只要香港的官員沒在英國投資,根本不會受到任何實質影響,證明所謂制裁法案除了徒然破壞中英兩國關係,為兩國經貿帶來不明朗因素之外,不過是擺一擺姿態。由是觀之,羅傑斯之流提出所謂的制裁提議,說到底不過是為了自身的政治盤算着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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