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詳情頁

社評/必須讓「台獨」頑固分子付出代價

國務院台辦會同有關部門昨日舉行專題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大部門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即日落實。意見明確了「台獨」犯罪刑期,最高是死刑;明確了嫌犯在逃可缺席審判,並終身追責。意見回應了最大多數兩岸民眾的訴求和期盼,彰顯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立場。

中國必將統一,也必然統一,這是大勢所趨,也是人心所向。企圖阻撓這一歷史進程的,逃不過懲罰。有關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制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首先,針對分裂國家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分裂國家罪分四種情形,包括建立「台獨」組織;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推動台灣加入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在教育、文化、歷史等領域竄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等。換言之,「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行徑都適用於分裂國家罪。

其二,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明確規定涉及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為二十年;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終身追責。

其三,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罪當其罰。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但若「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其四,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可依法適用於缺席審判程序;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過去,「台獨」頑固分子自恃有外部勢力撐腰,更誤以為「山高皇帝遠」,肆無忌憚。但隨着大陸反「台獨」立法逐步完善,特別是有關意見的落實,明確了罪行認定、缺席審判、終身追責等規定,這意味着依法反「台獨」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相信大陸將有一系列跟進措施,確保有關機制落到實處。面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台獨」頑固分子將坐卧不安,無處藏身。

依法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而且,有關法律針對的是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對於何謂「台獨」頑固分子,亦有嚴謹認定程序。國台辦曾公布兩批「台獨」頑固分子清單,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蕭美琴、顧立雄、蔡其昌、柯建銘、林飛帆、陳椒華、王定宇等人榜上有名。

震懾「台獨」頑固分子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讓他們付出代價。解放軍的多次「圍島」演習,展現了解放軍隨時可以粉碎「台獨」圖謀的實力。推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意見,則封死了「法理台獨」等分裂國家行徑的的後路。凡是數典忘祖、背叛民族、分裂和煽動分裂國家的,必被歷史和人民所唾棄,盡早認清形勢、懸崖勒馬、痛改前非,才是唯一的出路。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