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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陳文敏關於香港法治的幾個觀點十分荒謬\青平

法學研究歷來百家爭鳴,但必須符合一條底線,那就是不能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否則就是對法治精神的玷污。最近看到所謂法學專家陳文敏關於「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國安法的系列言論,語出驚人、偏頗荒謬、令人咋舌,有必要說說正理,以正視聽。

一、香港基本法違反國安法?

他稱,或許是香港基本法違反了國安法,原因是基本法第50條、第51條准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種「符合」基本法的行為卻違反國安法,讓他「比較難以理解」。他還懷疑,「任何挑戰基本法、政府的權威,基本上可能已經違反國安法」。

這是有意偷換概念,刻意混淆了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和立法會拒絕批准財政預算案的區別。基本法第50條、51條規定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初衷,是為了督促政府合理規劃財政預算案,以鞭策政府更好推動香港長遠發展,目的絕不是准許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倒逼行政長官下台,繼而阻撓政府履行職能、顛覆國家政權。國安法禁止有關行為,恰恰是因該行為違背基本法精神。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行為既違反國安法、更違反基本法,踐踏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對此法庭也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論青紅皂白,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當然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一個會嚴重干涉、干擾或破壞特區政府履職的行為顯然危害香港國家安全」。這種非法行徑,無論如何粉飾都不能成為合法行為。他們對香港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的性質,較之大多數一般刑事犯罪更加嚴重,必然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非法手段」。這麼簡單的道理他居然難以理解,可見他對基本法精神的理解無知到何等地步。

也要留意陳文敏挑選使用的「挑戰」一詞,這個詞表面中性、實則同樣混淆是非。從法律上講,出於完善憲制秩序和政府施政,對基本法、政府施政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與對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有本質不同。前者符合特區憲制秩序的原則和程序,不會被國安法或任何法律禁止。立法、司法、媒體都可依法監督政府履職,推動政府更好造福香港社會。後者不遵守憲法、法律確定的原則和程序,攻擊破壞憲制秩序、政府施政,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絕不會被放任,顛覆、叛亂等永遠是重罪。2021年美國國會山暴亂,參與者質疑選舉舞弊,卻不通過憲制渠道反映訴求。其後果就是,主謀塔里奧被判22年監禁,近千名涉案嫌疑人被逮捕和追訴。

二、香港法院偏袒政府?

他又質疑法庭偏向政府,「政府說國安法是很重要,我(法院)就說國安法很重要,難以避免判決結果是會傾向政府,變成是有偏袒政府的感覺。」

維護國家安全素來極端重要。各國都將國家安全視為本國最重大、最核心利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准許各國基於國家安全適當限制基本權利。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5·28決定」和國安法均規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國安法的極端重要性,既是國際慣例,也應當是特區憲制的基本常識,不是政府說重要才重要。

事實上,有關質疑法庭偏袒政府,法律、事實和法理三方面均不成立。法律上看,國安法第22條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推翻特區政權機關,或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上看,本案未進入庭審就已有31名被告認罪,這肯定不是法院偏袒政府的結果。對不認罪被告,控方舉證充分、法庭對違法事實的查明細緻清楚。案件被告人提出「攬炒十步曲」,闡明其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各被告或組織、或參加違法「初選」協調會,部分被告還簽署了「墨落無悔」聲明,足以說明各被告間達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協議。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仍組織並參與違法「初選」,將協議付諸實施……種種事實為部分當事人自認,也為法庭判決書再次確認。

法理上看,法庭在平衡人權保護和公共安全等價值時,不同情況下通常會得出不同答案。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傾向維護警察權力而非執法對象的人權,也不見有關人士批評美國法院偏袒政府。或許可以解釋,因為美國允許公眾持槍等因素,法庭肯定警察權有其合理性。那麼,基於被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法庭在個案中傾向於維護國家安全也應當具有合理性。

訴訟過程本就是控辯雙方角力過程,當法理和事實有利於控方時,控方當然會贏。但當事實或法理於控方不利時,辯方自然會得到有利判決。案件中,有兩名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這說明,香港法院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充分注重基本人權保障。有人卻撇開法律、邏輯和證據不談,就得出法庭偏袒政府的結論,莫非想要「輸打贏要」?

三、判決引入中國價值有問題?

他又主張,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時,參考全國人大的解釋和「5·28決定」,把政府機關的發言全盤引用,「是不自覺地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念引入香港,是犧牲了『兩制』」。

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意解釋都是重要的解釋方法。立法相關材料是立法過程的一手材料,對理解法律原意有直接幫助。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時,時常引用《聯邦黨人文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它們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5·28決定」本身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引用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也再正常不過。況且,普通法國家也有制定法。陳文敏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將正常法律解釋方法,擴大為兩種法域衝突,着實令人費解。

至於關於「引入大陸價值觀」、損害「兩制」的論斷,更是不知所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在「一國」之內,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價值不應該是兩套。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不需要偷偷摸摸「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引入香港」,而是必須與國家的國家安全價值理念相一致。從這個意義講,香港法院正是運用正確方法解讀國安法。「犧牲」一說從何而來?

此外,還值得注意一個細節:有人把法院引用的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等立法材料統一稱作「政府」材料。將立法和行政的角色混為一談,是連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搞清楚。

總的來看,陳文敏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香港基本法、國安法的評價,要麼是曲解法律願意,要麼是玩弄概念、渾水摸魚,要麼是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但凡真正熟識香港基本法的學者,都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正如有朋友評價,「真沒想到身為港大資深教授、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的陳文敏,竟能創造如此多的歪理」、「陳文敏作為法學專家,說話既不嚴謹、也不靠譜,丟了自己的顏面,也有損學校形象。」建議陳文敏在工作之餘,撥冗重新溫習下法學基本知識,研讀香港基本法、國安法,更新知識儲備,以免再次提出什麼缺乏常識的奇談怪論,妖言惑眾不成,反而自暴其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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