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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黎智英案體現司法公正 《泰晤士報》指控荒謬\卓 偉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被告三項罪名表面證供成立。黎智英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表證成立」是指法官以控方證供作初步評估,以決定被告是否需要答辯,這表明控方就黎智英案提出的證供初步看是可靠和合理的。黎智英一方此前不斷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企圖推翻控方證供,法庭的裁決已表明辯方的理據並不成立,也意味黎智英案進入最後直路。

黎智英案至今已經審訊90多天,法庭的審訊充分體現公平、透明、符合程序正義,黎智英一方有充足的機會申辯,而法庭的審訊一切都是基於證據,包括裁定「表證成立」,法庭都給出有力的理據,真正彰顯司法公正。然而,《泰晤士報》等西方媒體一直戴着有色眼鏡看待黎智英案,不斷抹黑攻擊香港的司法制度。日前又發表報道,引述有香港大律師表示,黎智英的審判完全揭露特區政府將司法制度「武器化」,以國安為由對支持民主的媒體創辦人進行曠日持久的起訴,嚴重侵害香港法院的利益。報道又稱黎智英案由被捕至去年12月開審已超過三年,其間他一直被關押,聲稱這個漫長的過程是「懲罰被告的一種隱蔽手段」云云。

編造事實肆意抹黑香港

以不知名的消息人士對香港肆意抹黑,不須承擔責任,已經成為了西方媒體慣伎。如果報道中的大律師真的提出有關評論,這不但暴露其專業素質堪憂,更是公然的扭曲事實。黎智英關押時間長,主要源於案情複雜性,確實需要大量時間準備訴訟,為免被告潛逃關押是有必要性,而且被判有罪者最終可用還押期抵銷坐監日子,這也是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他地區同樣有類似安排,何來「懲罰被告的一種隱蔽手段」?

至於指香港司法「武器化」,更是含血噴人,毫無理據可言。香港法庭處理有關政治性質的案件,從來都是一視同仁,嚴格按照香港的法律進行審訊,指香港法律「武器化」意思是法律已經成為打擊一些政治人物手段,這是對香港司法的嚴重指控,但有關報道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就是因為他們眼中的「民主鬥士」黎智英被捕被控,香港法庭就是「武器化」,難道黎智英等人有「免罪金牌」?

就以黎智英案為例,根據刑審程序,控方先會作出開案陳詞,向法庭提供證據,包括出示證物,傳召控方證人作供,而辯方亦有權反駁、挑戰有關證供,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舉證程序就會結束。法庭會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成立則會展開下一階段的審訊,辯方就需答辯。此前黎智英一方已經申請「毋須答辯」,認為控方證據並不足以令被告入罪。最終法庭裁定黎智英案的表面證供成立,說明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證供後,認為控方證據或證供是有理據,辯方的反對並不成立。

法庭用了90多天的審訊時間處理所有證供,聽取了控方提供的大量證據,最終作出「表證成立」裁決,充分反映法庭的認真、專業,包括黎智英一方都有充足機會反駁有關證供,最終由法庭作出獨立判決,整個過程公平透明,展現香港司法的專業和獨立,《泰晤士報》的報道根本是罔顧事實。

雖然黎智英案審訊仍在繼續,但黎智英的犯罪事實已經十分明確,甚至連辯方亦已沒有再辯解黎究竟有沒有干犯有關罪行。黎智英的三宗罪案情並不複雜:第一宗是指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日報》時任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第二宗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指黎智英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第三宗是黎智英與陳梓華、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法庭裁決有堅實法律依據

這三宗控罪都十分明確,有沒有發布煽動刊物,有沒有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看證據就可知道,控方在期間已經列舉出大量的文字、影片以及證人供詞,指出黎智英干犯有關罪行,有關的短片、文章等在網上隨手就可以找到,只要用常識就可以判定當中是否涉及煽動成分,是否有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可以說,對黎智英三宗罪已是證據確鑿,欲辯無從。

最終法庭的裁決,是有堅實的法律依據,讓黎智英一方充分辯解,在整個過程中何來損害法治?《泰晤士報》引述所謂匿名「人權律師」稱:「在殖民地時期,法官經常違背政府的意願。但現在我們都搖頭了,沒有人相信法官沒有聽從北京的指示」。香港如果沒有司法獨立,法官聽中央指令,黎智英案要審理這麼長時間嗎?在過程中可以任由黎智英一方提出各種呈請,大打拖字訣嗎?這些正是香港司法公義的展現,但同時,任何辯護都要建基於事實,干犯過勾結外國勢力罪,就算如何巧舌如簧,如何鑽空子找漏洞,都改變不了違法必究的結局。在美國如是,在《泰晤士報》的英國亦如是,如果這樣就是司法「武器化」,《泰晤士報》最應批評的是英國政府。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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