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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把脈/杜絕違規減持行為 須提高罰則\皮海洲

近日,滬深北蘇四地證監局同時對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行為「亮劍」一事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

「亮劍」一事發生在10月11日。當天,上海證監局連開兩張「罰單」,分別是對孫肖文、汪小清的處罰。其中,孫肖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上海艾融軟件大股東持有的80萬股,買入金額1478.4萬元(人民幣,下同),在受讓後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的80萬股,賣出金額1755.4萬元。另一主角汪小清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艾融軟件大股東持有的130萬股,買入金額2222.4萬元,在受讓後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的130萬股,賣出金額合計3296.1萬元。

由於二人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孫肖文、汪小清採取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除了違規減持艾融軟件,汪小清還出現在北京證監局、江蘇證監局開具的「罰單」中,分別涉及華信永道、百甲科技兩隻股票,情形均是受讓後6個月內又減持。為此,汪小清同時被北京證監局、江蘇證監局採取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樣是在10月11日,深圳證監局也針對違規減持行為開出了「罰單」。當事人魏昌偉名下證券賬戶於10月8日通過大宗交易受讓上市公司深圳市鑫匯科股份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減持的26萬股,買入金額409.76萬元,並於10月9日將上述受讓股份全部賣出,賣出金額合計434.98萬元。這一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中證監令第22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魏昌偉採取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巧合的是,四張「罰單」中涉及違規減持的企業均為北交所上市公司。如此一來,市場也就將股東違規減持的目光聚焦到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身上。而北交所的態度也是明確的。實際上,就在此前一天,即10月10日,北交所發文稱,近日發現個別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自大股東處受讓股份後,短期內賣出,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的相關規定。我所從嚴從快予以查處,對相關投資者實施公開譴責並限制證券賬戶交易6個月等監管措施。同時,我所將有關線索移送中證監,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據《證券法》及中證監有關股份減持的制度規定,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

四地證監局及北交所的行動被輿論稱為是劍指「違規減持」,而且北交所還被冠以「從嚴打擊懲處違規減持行為」的美譽。本人以為,四地證監局及北交所的行動確實是指向違規減持,但也僅僅只是「劍指」而已,遠遠談不上「從嚴打擊懲處違規減持行為」,只不過是給違規減持行為撓了撓癢癢。

汪小清、孫肖文、魏昌偉三人的違規減持均屬於「未遵守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受讓股份的要求」。四地證監局作出的處罰均是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這樣的處罰顯然是偏輕了的,甚至構不成「處罰」,而只是一種「糾錯」而已。

沒收所得可用於補償投資者

實際上,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對於這種違反6個月內不得減持股票規定的行為,除了糾錯之外,還需要「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然這個罰款的金額有點低,但畢竟也是一種處罰措施。當然,為了從嚴從重懲治違規減持行為,《證券法》的這一條款有必要作出修改,提高罰款的標準,將處罰標準提高到百萬、千萬級別。

不僅如此,《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也有必要作出修改。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人員「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這一規定顯然是不妥的。這種違規減持的所得收益應視同「違法違規所得」,由監管部門沒收,或由上市公司代為沒收並上交國庫。這筆資金可作為投資者賠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之一,未來用於賠償投資者。   (作者為財經評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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