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首次審議。草案擬增設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轄規則;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服務國家開放和發展戰略;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國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中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這一法律修訂,有效完善我國仲裁制度,與此同時也是對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地位的有力支持。
早在「十三五」規劃中,中央已明確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與內地達成多項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安排,涵蓋法律程序的協助、仲裁事宜,以及相互認可和執行有關婚姻家事、破產或清盤程序和其他民商事的法庭判決。這套司法互助機制,是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獨特競爭力的重要來源之一。
最高法早前發布支持香港仲裁的典型案例,強調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於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建設「一帶一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制度對接,以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特區政府近年不斷完善與仲裁有關的法律框架。目前香港共有8家仲裁機構,香港還先後與日本、韓國、泰國、聯合國等簽署合作備忘錄,加強雙方在國際貿易法領域的交流,以及採用仲裁等方法解決國際貿易、商務及投資的爭議。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的調查,自2015年以來,香港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選仲裁地點。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加強了香港的國際仲裁地位。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建立制度開放型經濟體系,對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隨之上升。相信越來越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會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對香港來說,除繼續加強仲裁建設外,培養更多仲裁專業人才,可謂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