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起訴的大案,多名被告被判處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的刑期。此案性質空前惡劣,這是涉及2019年修例風波案件中最重的判刑,被告可謂罪有應得。
「屠龍小隊」曾被反中亂港傳媒捧為所謂「英雄」、「義士」。在一些人眼中被告具有「善良」、「正直」、「近乎完美」品格,這些字眼也出現在一些為被告爭取減刑的求情信中。但事實真的如此嗎?庭審期間大量證據證詞公開,揭開了一眾被告為達到個人政治目的不惜向社會宣戰、無差別殺人的真實一面,他們根本是喪心病狂,罪無可恕。那些同情疑犯甚至為其罪行辯護者,試問良知何在!
法官在宣判時舉悍匪葉繼歡為例,指一般匪徒為了錢財而犯案,但本案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以及顛覆政府為目標,性質更為嚴重。當年負責此案的現任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出,他和同事參與調查至今差不多五年,當時是「愈查愈震驚」,多名被告不僅購買大量軍火,製造帶鐵釘的炸彈,更曾前往台灣接受所謂「軍訓」,其後在香港試槍、試爆,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開槍、放炸彈、殺警及搶警槍。若非警方及時破案,無可避免造成很多人死傷,包括參與遊行者、無辜途人、附近居民及商戶。
恐怖主義是人類大敵,不管什麼國家、奉行什麼政治制度、法律體系,對恐怖分子必然嚴懲不貸。在英國、美國等地,無論恐怖行動實施與否,只要參與密謀,都會面對最高終身監禁甚至死刑的懲罰。相比之下,香港屠龍案被告只是被判有期徒刑,已算「幸運」。
被告走上不歸路,並非沒有原因。在反中亂港勢力長期「洗腦」之下,一些年輕人深受荼毒,價值觀嚴重扭曲,顛倒是非,崇尚暴力。他們已為昔日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但許多鼓吹暴力、慫慂年輕人犯罪的政客,仍然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