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央視網報道: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落實落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中的執法協查要求,完善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機制,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將以《辦法》出台為契機,推動建立高效順暢的網絡交易執法協作機制,更好規範網絡交易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辦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升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水平的決策部署,聚焦促進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的目標要求,規範了網絡交易執法協查的適用範圍、原則、主體、內容、對象、流程、數據字段等,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監管部門與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經濟領域協同治理的監管模式,推動常態化監管、釋放平台經濟新動能。《辦法》將於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可要求平台經營者提供交易信息
一是進一步明確執法協查適用範圍。明確適用範圍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要求平台經營者提供有關平台內經營者信息及相關交易信息,對協查事項進行核實確認並回覆結果,協助開展執法工作的行為或活動。
二是進一步規範執法協查主體。明確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經營者協助調查。涉及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由市場監管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平台經營者協助提供。
三是進一步明確執法協查內容。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依規,要求平台經營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紀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為規範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行為、加強數據安全管理,《辦法》還規定因案件辦理需要,確需平台依法提供標準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應當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
四是進一步釐清執法協查對象。《辦法》規定了三類執法協查的經營主體: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