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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港觀瀾/嚴重僭建物必須取締 犧牲法治解「財赤」絕非選項\董光羽

僭建物有機會危及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對樓宇的使用者和周遭無辜市民構成風險,更有可能影響環境衞生。現屆政府銳意加強取締僭建物的執法力度,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加重不遵辦樓宇檢驗及修葺命令、嚴重僭建物不遵辦清拆令等違法行為的罰則。加強打擊嚴重僭建物,應得到社會全面支持,但有意見指政府亦應考慮容許違法者以巨額罰款代替清拆僭建物。有關建議有違法治精神,筆者未敢苟同。

政府修例加強打擊僭建

根據政府最新建議,執法部門對威脅公眾安全或嚴重違法僭建物,例如僭建地庫、圍封天台、搭建平台或後巷構築物等,均不會採取容忍態度。為更有效打擊及阻嚇搭建僭建物行為,政府建議把不遵辦清拆令的最高罰則由2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3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仍不遵辦和再次定罪則提高至60萬元及監禁兩年。政府同時建議降低檢控門檻,加強執法效能。

今次修例,正正是要完善法例規定,阻嚇業主搭建僭建物,並讓違法業主無法逃避清拆僭建物的責任。僭建物對社會的危害,絕對真實存在,隨舉一例,物業內的僭建物,基本上肯定未經屋宇署批准和「入則」,若不幸發生火警,消防員即使手持圖則亦難以掌握火場情況,增加搜救難度之外,亦有可能危及消防人員的性命。

僭建物對公眾構成危險

此外,未經批准的僭建物,有可能影響物業整體結構安全,一旦坍塌,定會造成災難性後果,既危及物業內人士的安全,更有可能波及周邊樓宇和街上行人。2010年發生的馬頭圍塌樓慘劇,正正與地下單位維修及違規拆卸僭建物有關,足證僭建的嚴重性。

僭建物問題可大可小,而日前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提出,就一些沒有安全風險、外觀上不影響公眾和周邊的大型僭建物,如果業主願意定期檢查及申報,並繳納「超過補地價」的大額罰款,政府可考慮容許業主保留僭建物。有關議員亦指出,由於罰款會「超過補地價」水平,此舉將可增加庫房收入,亦有助政府加快處理僭建物。

政府不接受「以錢換僭建」

據報道,針對上述言論,負責修例的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會上堅決拒絕,表示不建議這樣做,亦不想行這條路,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不想讓下一代覺得可以用錢去買起一些違法的事情;第二,就一些龐大的僭建物例如僭建一個地庫或天台多了一層,即使現在有人憑肉眼檢查說安全,但如此龐大的僭建物,新建時是沒有入則或可能已經沒有保留施工紀錄,單憑肉眼檢查完的結果是否真的能確定僭建物的安全性,也是存疑。

筆者非常同意甯局長的說法,特別是如果繳納「超過補地價」的大額罰款便可保留有可能危害公眾安全的大型僭建物,那豈非告訴社會,有足夠多的錢就可以任意違法,為所欲為?用錢即可保留僭建物,甚至是免卻刑事責任,這從來不是香港賴以自豪的法治精神所在,若然採納,定會大大破壞香港的國際聲譽。

有關建議的另一「理據」,是以巨額罰款代替取締嚴重僭建物可增加庫房收入。固然,增加政府收入會有助政府應對財赤,但鑒於如此方法有違法治,實在有「以旁門左道去解決財赤」之嫌,絕非一個負責任政府應有的態度。

處理嚴重僭建物 「妥協」絕非選項

真正應對財赤之道,不外乎「開源」和「節流」。「開源」方面,現屆政府積極為香港經濟提升競爭力和增加新增長點,包括開拓新興市場、「搶企業、搶人才」,帶動經濟增長,從而可以增加政府不同方面的收入。至於「節流」,政府除了每年削減1%經常開支,同時亦繼續推行公務員編制零增長。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公眾諮詢剛開始,社會各界若有切實可行的「節流」方法,大可趁機會提出,讓特區政府參考,吸納民間智慧和社會的真知灼見。

處理財赤並沒有捷徑,靠犧牲法治精神,讓有財有勢者付錢保留違法僭建物和免卻刑事責任,就算當真可以為政府帶來額外收入,整個香港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亦肯定遠大於此。嚴重僭建物對市民構成風險,必須予以取締,「妥協」絕非選項。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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