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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多管齊下 確保公屋資源用得其所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提出修訂《房屋條例》,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違例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這一修例將大大提升嚴重濫用公屋的成本,具有阻嚇作用,有望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痼疾。

公屋是政府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必須用得其所。然而,濫用公屋問題一直存在,隨着近年公屋輪候期不斷延長,劏房戶數量居高難下,濫用公屋問題益發受到社會關注。新一屆特區政府上台後,在拓土建屋爭分奪秒,全力提效、提速、提量、提質的同時,加大了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

特區政府於2023年10月開始推出多項措施,包括收緊申報制度,要求住戶由入住開始,每兩年申報一次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截至2024年10月,在兩輪申報的約34萬住戶當中,合共約4000個住戶因不同原因主動交回或被收回單位。當局還推出其他措施,包括獎勵針對濫用公屋的舉報,同時與運輸署合作,由調查公屋住戶擁有的車輛入手,評估其資產總額是否超出入住公屋資格。在內地擁有物業亦被納入資產評估。

過去兩年間,政府一共收回約5000個公屋單位,這些單位將被重新分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然而,儘管這些措施有效,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濫用問題,關鍵在於違規的成本太低。一來,有關部門沒有執法權,搜證困難,濫用公屋個案被曝光後,只能終止其租約、收回其單位而已。二來,有些個案被告上法庭,但現行法例下罰則甚輕。舉例說,去年6月法庭判決五宗涉及申請公屋時隱瞞資產及擁有住宅物業的個案,一眾被告最多被罰款5000元及判囚14天,而且是緩刑,根本是不痛不癢。

提高濫用公屋的成本才是解決問題之道,這已是社會共識。房委會建議對《房屋條例》作出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罰則相應提高;一是賦予獲授權人士的執法權,可調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讓其由昔日的「無牙老虎」變成「真老虎」。再配合鼓勵舉報等其他舉措,相信可收立竿見影之效。

為避免影響合法公屋住戶,當局對何謂「嚴重濫用公屋」作出定義。一是以金錢利益出租或分租公屋單位,或租戶不住單位而將單位作商業用途,協助出租的地產經紀同樣犯罪;二是分租給子女或親戚,一旦涉及金錢即屬違法,若不涉及金錢,則被視為「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可被終止租約;三是大部分時間自住,短期出租一樣犯法;四是若單位長期丟空,沒涉及分租或商業用途,將被終止租約,但不會罰款及監禁;五是租戶為幫補家計,在公屋單位私人補習或手工製作,則不被視為違法。

房委會方面指出,一旦通過修例,嚴重濫用公屋即屬刑事罪行。就算是緩刑,都會留下案底。對何謂犯法作出清晰界定,就可以避免一些街坊因擔心觸犯刑法而心存憂慮。可見有關部門在修訂法律時,在有效打擊和人道關懷方面作出了適當的平衡,一方面打擊嚴重濫用公屋,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豁免公屋租戶有幫補家計需要的特殊情況。

其實,香港現行的不少法例都已過時,有些已是幾十年前甚至百年前訂立的條文,與現實早已嚴重脫節,阻嚇力遠遠不足,讓別有用心者有機可乘。譬如霸佔公地、公海行為,又譬如豪宅僭建問題,有些已成積重難返之勢。有關部門要盡快梳理有關法律和條例,與時俱進,作出適當修訂,這是香港作為法治之區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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