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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新突破\梁美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跨境商事爭議解決領域實現了重大制度創新。作為長期關注區域法治建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筆者欣喜看到自己在2023年時正式向全國人大代表會提出有關大灣區的「共享香港法治品牌」建議中,提到關於「賦予市場主體選擇域外法律適用的權利」,在這次的《意見》中得到了實質性的回應。

根據《意見》規定,港資澳資企業首次獲得自主選擇內地或港澳作為仲裁地的法定權利,這一改革舉措標誌着大灣區法治協同發展進入規則銜接突破期。也讓筆者深切感受到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法治品牌的高度重視。尤其是在近年來,隨着大灣區建設的全面推進,香港法治品牌的價值更加凸顯。香港的普通法傳統與內地的制度優勢在仲裁領域深度融合,不僅將重塑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格局,更可能為全球跨境法律協作提供「中國方案」。

香港作為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地區,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筆者曾以普通法律師的身份參與過前海相關案件,為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專家意見。作為全球廣泛認可的法律體系,普通法為國際交流和合作搭建了堅實的橋樑。若能夠以前海的實踐為基礎,進一步推動大灣區九市共同探索普通法的應用,將為大灣區打開一道通向世界的大門。這也是筆者在2023年向全國人大代表會建議的目標。

深港協作形成「雙城共振」效應

隨着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提速,一個兼具國際公信力與區域適配性的新型法治共同體正在形成。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進程再獲里程碑式突破,仲裁制度的創新實踐正深刻重構區域商事爭議解決生態。

得益於「一國兩制」,深港兩地通過制度性協作形成的「雙城共振」效應,為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提供了生動範本:從建立全國首個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集群,到首創「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法」的特殊登記制度;從打造跨境法律查明雲平台,到構建仲裁裁決雙向認可快速通道,累計形成21項全國首創制度創新成果,更推動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市場規模年均增長17.3%。

「香港專業服務+內地產業需求」新型法治共同體的深度融合,正在書寫「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法治實踐新篇。既是「一國兩制」實踐的制度創新,更是國家參與全球治理規則制定的重要支點。

前海作為跨境商事治理的實踐場,作出了很好的成績。允許外資主體在前海自主選擇香港普通法作為合同適用法律,吸引了不少外資企業進駐。憑藉着「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香港法治品牌不再局限於香港,而是通過前海這一戰略支點,轉化為服務整個大灣區的法治產品,更會幫助大灣區打造成世界級的灣區。法治品牌是香港可以對大灣區作出巨大貢獻的核心制度之一。

據不完全數據統計,2023年粵港澳大灣區涉外商事糾紛案件量達12.6萬宗,其中涉及港澳企業的佔比達47%,2024年雖然官方尚未發布完整的統計報告。但結合多方動態可見,大灣區對國際化爭議解決機制的需求仍在持續增長,市場主體對國際化爭議解決機制的迫切需求可見一斑。

《意見》中構建的「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體系,在三個維度實現制度突破:其一,仲裁地選擇權突破,允許港澳資企業根據交易特徵選擇內地或港澳作為仲裁地,這意味着跨境商事主體首次獲得程序法適用選擇權;其二,裁決效力互認突破,通過建立粵港澳仲裁裁決互認快速通道,將跨境執行平均周期縮短40%以上;其三,仲裁員資質互認突破,三地仲裁員名冊交互認證機制,使大灣區仲裁員池擴容。

這種制度性創新突破,本質上是「一國兩制」制度優勢的法治化表達。不僅為大灣區建設注入規則確定性,更在數字經濟、綠色金融等新興領域形成全球性示範效應。中央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戰略部署取得實質性突破,更預示着香港法治品牌將開啟跨區域協同發展的新紀元。

共享法治品牌發揮香港優勢

香港在全球法治指數排名中長期保持名列前茅,其法治品牌可為大灣區增加制度性競爭優勢。羅兵咸永道研究顯示,法治環境每提升1個世界排名位次,可帶動區域FDI增長0.8%。當前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60%案件適用英國法,香港法治資源的引入將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

香港法治資源的深度嵌入,正推動大灣區形成「國際規則本地化、本地規則國際化」的差異化競爭格局。這一制度優勢的轉化,依託於深港兩地的機制性協作:香港律師獲准深度參與內地仲裁程序,內地企業可自由選用香港法律顧問團隊,形成「專業跨境流動、服務雙向賦能」的創新生態。

以深圳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為例,截至2024年3月,該區域集聚的182家國際法律服務機構中,港資機構佔比達65%,構建起涵蓋爭議解決、規則銜接、人才培養的全鏈條服務體系。區內首創的「跨境商事爭議調解中心」累計化解糾紛標的額超800億元,其中適用香港調解規則的案件佔比達42%。

這種法治協同的實踐效能,既源於中央「先行先試」的政策賦能,更得益於深港兩地的制度性互信。從全國首個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到香港法律執業者執業範圍的漸進式放開,政策創新始終與市場需求同頻共振。很多數據表明,法治協同正從制度優勢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生產力,為區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能。

香港普通法與內地成文法在大灣區的協同,為國際社會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中國方案」。這種制度互鑒的包容性框架,蘊含着法系融合的示範價值,也證明了不同法系並非「非此即彼」的單選題。無論是「菜單式爭議解決條款」(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適用、仲裁地、程序規則組合),還是大灣區「三階段調解」機制(商業調解+行業調解+法律調解),抑或是大灣區建設的「跨境法律鏈」平台,均是制度賦能,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眾多實踐表明,中國的制度創新不僅僅是簡單的規則移植,而是立足自身治理需求、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創造性轉化。跨境法律協作構建了「多元兼容的制度接口」而非「單一標準的強制對接」,通過技術賦能實現「差異治理」而非「差異消除」,最終在維護國家司法主權與推動全球治理變革間實現動態平衡。這種既堅持特色又開放包容的路徑,為各國探索本地化解決方案提供了新思維範式。

當普通法的契約精神與成文法的體系優勢相得益彰,中國正為全球治理貢獻兼具東方智慧與國際通行性的爭端解決新範式。從「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到「灣區共享」的實踐創新,大灣區法治協同發展正在書寫新時代的答卷。

香港的法治積澱與大灣區的創新活力相遇,不僅將重塑區域營商環境,更將為國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提供「灣區樣本」。筆者期待在法治的軌道上,粵港澳三地奏響更高水平融合發展的新樂章,為大灣區發展成世界一流灣區的推進力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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