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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預付消費27條 打擊「捲款跑路」

【大公報訊】記者趙一存報道: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在內地頻現糾紛,成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較為集中的領域之一。為破解預付式消費領域堵點和痛點,回應社會關切,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14日在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並出台預付消費糾紛司法解釋。這項司法解釋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27條,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在發布會上表示,預付式消費有利於解決經營者尤其是廣大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有利於降低消費成本,也是消費者廣泛採用的消費方式,這本是「雙贏」之舉,但也使消費者面臨較高的違約風險,捲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成為消費堵點和痛點。

消費者可向場地出租者追責

吳景麗還表示,此番發布的司法解釋着力解決四個方面的難題。包括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題、解決退卡難題、解決轉卡難題和舉證難題。其中,對於備受關注的「捲款跑路」行為,這份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的過錯責任。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防範無經營資質的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後跑路逃債。針對經營者收取預付款、遇到經營困難後跑路,與消費者玩「躲貓貓」,明確捲款跑路經營者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此外,這份司法解釋還規制了「霸王條款」及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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