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服務收費改革詳情昨日公布,在公營門診方面,普通科門診由每次收費50元兼包藥費,改為每次收費150元但不包藥費,每項藥物收取5元,最多處方4星期藥。專科門診費用調升至每次診症收費250元,藥費按每種藥收20元,同樣最多處方4星期藥。
目前,以糖尿病患者為例,這類病人需要長期服藥或注射控制血糖,若病情相對穩定,政府診所的醫生一般會安排病人10周,甚至20周後覆診,醫生自然處方10周或者20周的藥物。
在新收費改革之下,若醫生最多只能處方4星期藥,衍生的問題:一是病人是否在4星期後到政府診所覆診,獲得醫生處方4星期藥物,原本20周後到政府診所覆診,是否變作5次到政府診所覆診?會否加重政府門診的醫護及配藥房壓力?
其次,若仍然維持20周後覆診,但醫生只能處方4星期藥,接下來的16周的藥該如何處理?病人分四次拿着醫生的處方到政府診所取藥嗎?期間若外出旅遊又該怎麼辦?
三是,醫生只能處方4星期藥,但20周後覆診,是否意味病人要外出自費配藥?社區藥房可發揮作用?
相關細節若不充分說明,恐引起不必要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