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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創共享/促進法為民營經濟提供發展保障\戈峻

上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並於5月20日實施。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標誌民營經濟從政策支援轉向法治保障的新階段,也寓意着民營經濟作為平等市場主體地位,終於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等於給予5000萬民企最強定心丸。

對於一眾民營企業家而言,「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重要意義在於給他們「正名」。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營企業始終在所有制標籤的夾縫中生長,早期紅帽子企業的產權糾葛,市場經濟初期的投機倒把「污名化」,再到互聯網時代的平台壟斷爭議,民營經濟的貢獻與質疑始終並存。

今次的立法以平等準入、產權保護為核心,並將「競爭中性原則」寫入總則,同時確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平等獲取生產要素」,讓業內關注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做法也將得到破解,終結了「玻璃門」、「旋轉門」的隱性歧視。此舉的深遠意義在於,民企能以「法定權利主體」的新身份,在更廣闊舞台上參與市場競爭。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另一個里程碑,是從過去的政策鬆綁到現在的制度護航。在很長一段時間裏,與民營經濟相關的政策方向傾向是「打補丁」、「給優惠」。雖然政策出台善意,但往往因執行誤差而抵銷成效,今次促進法頒布突破過往思維,透過構建法律邏輯架構,從給優惠轉為給權力,將支持保護民營經濟的模式升級為法治。

進一步來說,立法促進民營經濟,強化對民企的法治保障,也回應了企業家對產權安全與經營自由的深切期盼。促進法強調國家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依法進行;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資產的行為要禁止;也強調要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不能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將辦案件與辦企業劃出了法治界限,讓執法行為標準化、透明化,有制度可依。

促進法還專門有一章提及科技創新,從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援有能力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支援民營企業牽頭進行重大技術攻關。  同時,促進法支援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數位化、智能化共性技術研發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依法合理使用數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依法進行開發利用。

一方面,這是對過去四十多年民企在科技創新的肯定,更是對這些企業的期待和鼓勵,不單支援民營企業日後能夠更好地專注科學技術投入,還鼓勵他們參與甚至牽頭重大工程的創新、重大領域的建設,從而推動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可以說,中國今天明天後天的科技脊樑,將會由民企萬眾之力一起扛、一起挺。

另一方面,讓民營企業在獲取數據要素方面得到跟其他所有制一樣的公平對待,將有助於解決民企數字化轉型的核心痛點,也能夠激發民企在人工智能數位經濟發展當中的活力。

港企受益 發展機遇更廣

《民營經濟促進法》雖是內地法律,但對於香港企業而言,該法的實施意味更廣闊發展機遇。香港企業可受益該法確立的公平競爭環境,更順暢地進入內地市場,參與科技創新、數位經濟發展等領域合作。

此外,促進法鼓勵民營企業利用各種方法融資,香港作為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和全球商業樞紐,其國際化環境及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可吸引更多優質內地民營企業來港上市融資,不單可提升融資效率,成為民營經濟的融資中心,更可通過香港「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利用香港平台對接國際資本。只要好好利用香港國際優勢和各種資源要素,民營企業加速壯大也是指日可待的事。

我們常說,民營企業「56789」,即是民企為國家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就業,還有90%以上的企業數量。《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是對民企歷史貢獻的法治回應。我們也要清楚,法律的頒布不是終點,而是民企與國家共赴高質量發展的新起點,促進法不僅是解決現有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而且把目光放在更長遠的國家未來。誠如國家選擇在「520」這樣一個浪漫而莊嚴的日子實施新法,民企在國家的「深情告白」之下,也當奮發自強。

(作者為天九企服董事長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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